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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失效]

  2. 引种应当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购入,同时应附带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种畜禽合格证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3. 种畜禽引种应来自非疫区,引种前必须到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准调证明,跨省调运的,应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4. 种畜禽引种应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5. 种畜禽运输应符合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的规定,持有动物车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6. 引进国外种畜禽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技术资料

  1. 养殖档案。种畜禽场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各类养殖档案。

  (1)育种档案。包括品种名称、数量、系谱资料、配种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性能测定资料、进出场记录等,并以此为依据,建立育种档案。

  (2)饲养管理档案。注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以及死亡淘汰情况,种畜禽销售的品种、数量等凭证资料,建立饲养管理档案。

  (3)防疫档案。包括免疫、检疫、监测、消毒情况及病死畜(禽)处理等方面情况。

  (4)疫病防治档案。包括发生疫病的症状,诊断、治疗及用药情况。

  2. 引种资料。保存供种方种畜禽场的供种证明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应齐全的法定引种资料。

  3. 家畜供精站提供的冷冻精液或常温精液,要注明种公畜品种、个体号、系谱、采精、冻精日期、生产单位、精子密度、精子活力等,并做好包装、贮存、运输、购销等日常管理的档案记录。

  4. 各项资料应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存,包括采用无纸记录管理。

  (七)种畜禽保健

  1.有免疫程序档案资料、场内兽医卫生制度和监测制度。

  2.无国家规定的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疫病。

  3.场内设有消毒设施、病畜禽隔离舍、兽医室及死畜禽处理设施。

  (八)经营管理

  建立种畜禽质量管理、防疫管理、人员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具有可操作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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