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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不履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因擅自开工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建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三、新开工项目建档汇总和信息公示

  各项目审批部门在实施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同时,要尽快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档案,按八项条件落实情况和分级管理公示原则进行分类登记。对符合国家新开工八项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逐级汇总上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大兴路地区综合改造办公室、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于每月5日前,将新开工项目综合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核准、备案)和许可文件的名称、文号等信息,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以及其他方式按月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2007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根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文件要求,拟对全省2007年以来在建和2008年计划新开工项目进行检查,并参照新开工项目八项条件进行分类,妥善处理。

  1、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但审批、核准、备案或规划、土地、环评、节能评估等手续不完善的项目,要限期完善手续。

  各区县、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大兴路地区综合改造办公室、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要在3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发展和改革委(清理结果按附表汇总后,同时报送电子版至tzc@xadrc.gov.cn),市发展和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

  此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及时报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拟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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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   │  │    │    │   │     │新开工项目│    │    │     │    │    │    │     ┃
┃息    │   │  │    │    │   │     │八项条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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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法人单│建设│建设起止│主要建设│总投资│资金来源 │是否符合国│发展改革│项目选址│国土部门项│环保部门│投资项目│施工许可│国家法律法┃
┃     │位  │性质│年限  │内容  │   │     │家产业政策│部门项目│和布局是│目用地批准│环境影响│节能评估│证申办情│规的其他相┃
┃     │   │  │    │    │   │     │、发展建设│审批(核│否符合城│文号   │报告审批│部门和审│况以及工│关要求  ┃
┃     │   │  │    │    │   │     │规划、土地│准、备案│乡规划、│     │文号  │查文号 │程质量安│     ┃
┃     │   │  │    │    │   │     │供应政策和│)文号 │规划建设│     │    │    │全保障措│     ┃
┃     │   │  │    │    │   │     │市场准入标│    │部门项目│     │    │    │施   │     ┃
┃     │   │  │    │    │   │     │准    │    │选址批准│     │    │    │    │     ┃
┃     │   │  │    │    │   │     │     │    │文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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