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委、市级各部门、四区两基地管委会、大兴路地区综合改造办公室、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8]21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和信息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8]107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8年1月起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和信息公示制度。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开工项目报告范围

  全市纳入统计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在拟开工前15日内,都要向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报告。由国家、省审批(核准)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受市发改委委托行使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大兴路地区综合改造办公室、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供本通知及其附表(可在西安市发改委网站下载http://www.xadrc.gov.cn),要求其按时报告开工。同时,要加强与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统计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及抄送相关部门,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

  二、新开工项目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报送、反馈方式

  项目法人在按照市政办发[2008]21号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完成各项审批(核准、备案)、审查、评估和许可手续后,填写《拟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报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文件、材料,向该项目原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特别是新开工项目八项条件落实情况。

  启动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市级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大兴路地区综合改造办公室、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环境保护、统计等相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拟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报表》和相关文件材料后,对上报项目组织集中会审,原则上每月集中会审一次,特别重大的项目随时会审。对八项条件不完全落实的项目,要限期督促完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