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责任心,要把安全工作当成头等大事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监管。一是落实驻矿安全员。各区县政府要定编定员,足额配备驻矿安全员。同时落实好驻矿安全员责任制,做到“人盯人,人盯矿”,确保安全生产无死角。安全员对负责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检查和查处,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反馈煤矿安全生产信息。二是强化安全巡查制度。各区县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监管巡查制度,落实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监管责任,不断加强和完善安全监管措施,把监管工作落实到每个煤矿,落实到各个生产环节,真正把安全巡查制度落到实处。三是强化安全执行力度。各区县要严肃查处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进行整改,并按有关煤矿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不重视安全工作,盲目生产而酿成事故的煤矿企业必须加重处罚;对不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安全监管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认真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一是强化通风管理。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制度,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系统完善,设施可靠,有专用回风巷;杜绝多头掘进;杜绝以掘代采、局扇供风采煤;杜绝无风微风作业;严禁采用“口袋式”通风方式;严禁采用采空区回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杜绝串联通风等。二是强化瓦斯管理。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按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34号)要求,2007年已经批准瓦斯鉴定等级的矿井要按照批准的瓦斯等级进行管理,兴文县、筠连县突出矿井的相邻矿井,必须立即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未鉴定之前,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已经鉴定新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完善和更新井下防爆设施设备,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 严格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已经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制订和落实瓦斯先抽后采的措施,真正做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实现抽、掘、采关系平衡,确保不抽不采,达不到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的禁止采煤。规划建设瓦斯抽采系统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制订并落实瓦斯抽采设计,建立瓦斯抽采系统,2008年底前全部装备到位并投入使用,逾期未安装或不投入使用的,一律停止生产。严格煤矿安全监测管理,要尽快进行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完善和升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按照《国务院安委办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要求,完善与井下相一致的安全监控系统图,正确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加强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配齐传感器种类和数量,煤矿安全测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定期校验各类传感器,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效率,强化监控系统的维护,从而降低超限率、误报率、掉线率,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正常运行。同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三是强化采掘头面管理。要严格按照核准的采掘头面组织生产,杜绝超采掘头面生产的行为;要坚持“采掘并举,掘进先行”原则,合理调整 采掘比例,严格采掘“三量”管理,逐步实现“抽、掘、采”平衡;要加强采掘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采掘布置和设计,采掘作业面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严禁无设计组织施工;要加快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或综采液压支架等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的支护,未采用壁式采煤方法的生产矿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抓紧进行技术改造,新施工巷道要用锚杆、锚喷、锚网、锚索、砌碹或金属支架等支护,在2008年底之前淘汰木支护,在2009年底之前淘汰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开采自燃发火倾向性煤层矿井,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方式,水平运输巷道要布置在煤层顶板或底板岩层中,禁止突出矿井和开采自燃发火倾向性煤层矿井将采区人行巷设置在回风流中。四是强化现场管理。要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足够的矿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坚持矿级领导带班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和制约机制,把强化生产现场管理与查处“三违”现象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从严治矿、着力治本,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突击生产;要严格执行隐患整改“五定”原则(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除上述要求外,同时加强顶板管理、机电管理和水害防治等工作,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