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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把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市上建立由卫生、公安、监察、信访、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司法、法院、民委、维稳、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维护医疗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医疗纠纷的重大问题。各区县政府对属地内医疗纠纷调处和医疗秩序稳定负总责。
  (二)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封存、接管医疗文书及相关的医疗用品、药品;实施对医疗过程和医疗行为的调查;对患方耐心细致地宣传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积极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对患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及时委托市医学会按程序鉴定;对患方同意尸体解剖的,立即协调法定尸解部门完成尸体解剖。必要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对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环节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初步作出判定意见,并对患方讲解相关医学知识,消除患方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误解。
  公安部门:接到医疗单位报警后,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维护秩序。对冲击医疗机构、殴打医护人员和不听劝阻、停尸闹事、损毁医疗机构公共财物、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对医患纠纷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对不服从上级指令和指派,推卸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态扩大的单位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参与“医闹”干扰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者,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新闻宣传部门: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医患纠纷的新闻报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应医患双方的请求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法律帮助、法律服务;对患方申请法律援助的,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患方提供法律援助。
  民政部门:按照《殡葬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处理患者尸体。
  人口计生部门: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所发生的医患纠纷。
  信访部门:告知并引导信访、上访人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诉求,按法定程序处理医患纠纷,遵守上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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