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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行为。制定文明就医公约,明确告知患者及其亲属不得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不得非法占用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拉横幅、设灵堂、散发传单、堵塞交通;不得将尸体滞留在医疗和工作场所;不得抢夺医疗文件和相关医疗证物;不得教唆他人、组织及带头扰乱秩序。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四、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一)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发生技术性争议的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研究确定无鉴定赔偿的上限,明确患者要求赔偿金额一旦超过上限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凡发生“医闹”事件,而未经尸解查明死亡原因和未经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明确责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法定程序外“私了”。在查明医疗结果原因和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医患双方可按规定通过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等3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对蓄意策划的“医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决依法予以查处。首先是控制事态,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然后再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医疗纠纷。
  (二)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要建立独立于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引入医学专家、患者代表、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退休医生、退休法官、医疗栏目新闻记者等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
  (三)促进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规范化。在全市开展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培训,加强法院系统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方面的判例交流,推广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先进经验,不断改进医疗纠纷司法审判工作。
  (四)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开展“同时推进患者医疗意外伤害险和强制医疗责任险”试点。探索开展基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纠纷第三方管理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五)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医疗事故鉴定收费全额用于开展医疗鉴定,不再实行政府统筹。完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及办法,尽可能缩短鉴定时间,为患者参加鉴定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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