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营性公寓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大政发[2008]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集约利用土地,规范经营性公寓项目审批管理行为,针对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寓项目的审批管理,规范公寓项目审批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市中心区和商务区主干道两侧不得新建居住式公寓项目。
二、经营性公寓要严格区分居住式公寓和公建式公寓。居住式公寓的用地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建式公寓的用地分类为公共设施用地 (即公建用地)。
三、公寓建筑设计应结合其具体的使用功能,参照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在符合适用、安全、经济、节能等有关要求前提下,公寓的使用空间面积、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标准可略低于《住宅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但居住式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米以内,公建式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4.2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