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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储存。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的处理,经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
  风险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制定。
  (十九)规范民办学校跨地区办学行为。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以外跨区域办学。民办学校擅自跨区域办学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取缔,并对相关学校依法处罚;因此造成有关个人、法人损失的,民办学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分布与优化,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价格、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管理格局。
  (二十一)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除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劳动就业等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二十三)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四)工商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法查处;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
  (二十五)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和非法中介机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二十六)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受教育者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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