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同时要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注重提高学生和学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九)民办学校必须规范招生宣传活动。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之前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备案的内容一致,要载明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收费项目及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审批机关要依法监督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的管理。
(十)民办学校要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健全规章制度,确保校园安全。民办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维护稳定的制度和应急预案。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学校要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止出现踩踏事故、侵犯学生人身安全及意外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和维护校园稳定工作的有关情况。
(十一)民办学校要依法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于批准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聘任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时必须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