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8〕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要求,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扩大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为社会培养各类适用人才,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稳步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做出了贡献。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进一步保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我市民办学校在办学和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办学单位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教学、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