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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实施意见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各区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策,各区县要切实保证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三)健全工作机制。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各区县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住房档案,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适时调整、完善住房规划,建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密切配合。成立“泸州市城镇住房保障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规划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人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在市规划建设局设立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市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区县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市规划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要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制订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或支持的具体办法,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国资委要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租金核减标准等政策,市地税局要协同落实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市人行要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订我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金融支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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