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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07〕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5号)精神,结合泸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居者有其屋,构建和谐发展的泸州”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及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统筹规划,细化目标,明确措施,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区、县和市级部门抓好落实。
  二、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各区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100%,做到应保尽保;各县县城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达到100%。2008年底前区县城区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可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采取单独建设廉租住房小区或收购二手房等多种形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的解决也可采取租金补贴的形式来解决。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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