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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原粮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卫生、统计制度、政策性用粮、地方储备粮、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仓储设施和技术规范等的执法监管。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粮食产品销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三)制定和完善各项行政监管配套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地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粮食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案件审理的相关机构。进一步完善粮食行政执法的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加强粮食、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统计、物价等涉粮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体系,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者的入市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川办函〔2004〕189号)的规定,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粮食收购许可证”实行年审制,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
  五、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一)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优质粮油品种开发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二)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新增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落实区、县粮食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我市是粮食主产区、也是粮食消费大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产业发展关系广大农民和粮食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我市粮食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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