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本省设立函授站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主办学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站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
(二)主办学校对设站单位的考察报告,内容包括设站单位资质、办站条件等基本情况;
(三)主办学校与设站单位的建站协议,协议双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必须加盖法人行政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其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
(四)主办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专业目录,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主干课程教学大纲;
(五)函授站设站单位所在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函授站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教学保障、收费标准等的审核意见。
外省高等学校函授站还应有主办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应提供用于函授教育场地的产权证明,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七)填写《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省教育厅、市教育局、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各一份)。
第十三条 函授站履行年检手续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年检表》;
(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的建站协议;
(三)新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主干课程的教学大纲;
(四)本学期各专业各年级教学安排表。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函授站的资质,办学条件等进行复查,符合要求后予以公布。主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函授站。
省教育厅于每年5月公布通过年检的函授站。凡未公布的函授站,主办学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主办学校设立的函授站若有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同时抄送函授站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职责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函授站的宏观指导和备案、评估检查、公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