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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


  (十一)安监、煤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包括储存)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猪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生产、外派劳务、典当、拍卖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职业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查处。

  (十九)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取缔。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下,仍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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