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扶持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作行为规范、示范带动力强、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开展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培育新型农民;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加快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开展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品质。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扶持。
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范畴,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可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其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要整合使用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扶贫资金,形成合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设立专账,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管好用好财政扶持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家禽、牲畜、水产动物配种、疫病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具备法人资格、资信好、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小额贷款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适当增加小额贷款授信额度。
各级保险机构应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
(五)给予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用地保障。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规定车辆在省内各类道路上均免费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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