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必须保持长期稳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二是坚持自愿民主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行政包办。三是坚持多形式发展原则。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允许条件下支持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四是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试点示范和典型引导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服务,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强化民主管理,增强凝聚力,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发展重点。一是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延伸产业链,解决产业链脱节、利益连接关系松散问题,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二是围绕优势农业和特色产品建立优势农业产业带,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围绕科技兴农积极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四是围绕农产品流通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农民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推动“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组织格局的形成,实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的目标。
三、加大扶持力度,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一)做好工商登记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