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修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已经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规范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含城市旅游专线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出租车、渡轮(船)、轨道车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客运管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以下简称公交客运)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交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交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交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规模经营、适度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