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2007〕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宁德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通报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引导正确消费,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颁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和进出口等环节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监测评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工作措施信息、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本细则所称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报送、通报、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应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和公正。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传递和综合发布全市食品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