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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平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平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全省在2008年普遍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为推进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并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顺利衔接,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和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南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南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批复》(闽政文〔2007〕35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健全救助体系,规范救助管理,提高救助实效,建立起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核算。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暂定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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