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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引导,稳步推进。按照“政府引导、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确保稳定”总体思路,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根本,以应用促发展,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卫星定位安全信息服务网络。各相关部门要从政策上、措施上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宏观推动作用,广泛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全市危货运输车辆、省际客运车辆、市际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000千克以上)、半挂牵引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同时积极引导出租汽车配置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力争2008年5月底前,全市上述所有车辆全部配置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全市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应用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分析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重总结经验。条件成熟时,全市所有客运车辆和城市公交车辆都配置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四、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由市管理分中心、工作站、车载终端组成。严格按照《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技术要求》和《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车载产品和接口规范》进行建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市级管理分中心平台设在市交通局,各县(市、区)、重点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工作站,由县(市、区)政府和道路运输企业自行建设。工作站、管理分中心、省中心平台互为链接,确保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管理分中心、工作站要无偿为同级政府相关交通、公安、建设、安监等部门提供平台接口和信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五、分级负责,资金保障。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相应的预算经费,保障全市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正常运营及维护。市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平台建设从市交通规费收入中安排一次性补助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应视情况安排资金适当补助工作站平台建设和终端应用推广工作。出租汽车配置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费用,由出租汽车企业负责,不得向出租汽车司机摊派。危货运输车辆、省际客运车辆、市际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营运车辆配置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费用由运输经营者自行承担。营运车辆已安装不符合技术要求、接口规范的行车记录仪的,可采取自然过渡、技术改造或更新改装的方式,逐步将行车记录仪更新改装为卫星定位车载终端。鼓励为营运车辆服务的相关企业采取“存话费送车载终端”、“车辆保险送车载终端”、“分期付款购车载终端”等方式和途径,转移设备费用支出,减轻业户的一次性投入,促进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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