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年向综合服务机构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并进行审计、考核;
(3)对所授权的社区(综合服务机构)负责人由非转经公司组织考察、任免,并报国资委备案。
11、对服务机构(单位)采取整体授权非转经公司持有经营管理,由非转经公司对其进行授权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
12、对已授权经营的资产,需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需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出手续。(1)由产权单位向市国资委提出退出申请;(2)经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3)由财政局核减退出的非转经资产形成的收入;(4)相应调减其资产保值增值基数;(5)非转经公司按批文与产权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向市国资委、财政局报备。
第六条 非生产性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
1、授权管理的非生产性国有资产收益由非转经公司统一收缴,并按国家规定统一代缴税收。
2、非转经公司在银行开设收入专用帐户。对外租赁、承包的非转经资产的租金、承包费收入,由承租(包)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金额,缴入非转经公司专用帐户。
3、非转经公司将税后收入扣除房产维修费用后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其65%返还产权单位,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剩余35%由政府进行统筹(除全额返还单位外)。
4、以2006年税后收入作为非转经公司计提经费的基数,提取基数的6%作为公司业务经费,从基数内政府统筹款中列支;对超基数增加收入的政府统筹款,扣除部分给非转经公司作奖励外,剩余的全额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奖励部分按超基数增加收入的15%计提,超基数增加收入以500万元为限,超过的不再计提。增加资本金所形成的利润,次年由市国资委一并纳入考核范围。以上全部按年度进行结算。
第七条 非转经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已授权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和公司发展计划。市国资委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每年召集相关部门对上年度非转经资产纳入、退出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1-2次的全面检查,对出现下列情形的,除对有关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1、对非转经资产隐瞒或拒绝纳入非转经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