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闲置资产,主要有:行政事业单位未使用或不需要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改制已剥离的非生产性国有资产;企业清算后剩余的非生产性国有资产。
第五条 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1、市直各单位非转经资产必须无一例外地纳入非转经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不允许体外循环、体外经营。
2、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转经资产及企业的非生产性资产,应主动申报,在核实、检查的基础上,由市国资委授权非转经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对纳入有争议的,在协调核实的基础上,提交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再由市国资委授权非转经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3、非生产性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后,原产权单位对外经营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统一改由非转经公司直接向租赁者、承包者收取。
4、原产权单位对外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合资、合作协议等未到期的,在授权经营后,合同、协议由非转经公司和产权单位共同与承租人(承包人)按原合同、协议条款的规定重新签订。
5、原租赁合同和合资、合作协议在履约中有经济纠纷、争议或其它原因无法履行的,以产权单位为主,非转经公司配合,在理顺纠纷关系后,非转经公司视情况确定经营管理办法;授权经营后,在履约中有经济纠纷、争议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的,以非转经公司为主,产权单位配合解决。
6、原产权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收取保证金、押金的,授权经营后该资金应移交非转经公司,由非转经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负责执行。
7、租赁、承包中由非转经公司承担的房产维修费用,先征求单位意见,费用由非转经公司从产权单位的非转经资产收入中列支。
8、原租赁、承包合同届满及新批准的非转经资产,由非转经公司依照《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对外公开招租。非转经公司和产权单位共同与承租方签订合同。
9、政府急需通过抵押、贷款、转让、置换等融资方式兴办项目,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将非转经资产直接授权过户给非转经公司,由非转经公司进行融资,用于项目建设。
10、对国有企业非生产性资产,由市国资委按企业社区范围内的帐面净资产和土地面积,授权非转经公司持有经营。
(1)以授权的资产为依托,成立综合服务机构,搞好社区的物业管理、环境绿化、道路建设和为企业提供后勤保障、综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