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本级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07〕87号)
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本级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南平市本级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非生产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安全、完整,盘活资产提高运营效益,维护国有财产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市本级“非转经”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南平市本级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南政办〔2002〕202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国资的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国资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效能办、编办、地税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南平市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三条 南平市非生产性公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转经公司”)接受市国资委的授权与监管,并对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组织收缴非生产性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的主要类型有: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主要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如房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专利、名誉权等)对外出租、出借、承包。
2、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如招待所、接待中心、培训中心、文印中心、服务中心、幼儿园、托(老)儿所、食堂、市场、康复及健身场所等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3、用非经营性资产、资金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企业或实体。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剥离出来的非生产性资产主要有:职工食堂、商店、招待所、幼儿园、托(老)儿所、市场、电影院、物业管理部门的资产(含土地)及未入股的其它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