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核办法。各县(市)医改办要对药店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会同药监等有关部门人员对药店进行实地复核。县(市)医改办审核后报送市医改办审批。
3、资格认定。通过审核的药店在市医改办成员单位会签同意,并向社会公示7天没有疑异后,由市医改办行文确定其定点资格。对定点资格认定有疑异的,应提交市政府医改(保)专题会议研究。
4、签订协议。由医保中心与取得定点资格的药店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四、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1、定点药店实行定点资格期限制度。现已取得定点资格的药店在签订并履行协议5年(按周年计算)后应重新申报,否则被视为自行退出。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定点资格已满5年(2002年以前获得审批)的,应重新申报确认。今后新认定(包括重新确认)的药店定点资格期限定为3年(按周年计算)。
2、定点药店实行滚动管理和淘汰制。各级医疗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应根据定点药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采取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定点药店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或年度考核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可停止相关服务协议。对年终考评(含日常检查)不达标(即按定点药店服务协议考评低于70分)的,经市医改办确认,从次年起取消其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药店必须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3、定点药店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市、区)城区医保定点药店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总量内。乡(镇)医保定点药店的数量原则上每个乡(镇)只定1家,每年各县(市、区)的乡(镇)定点药店确认不超过2家。
4、合理布局医保定点药店。为了避免定点药店过于稠密,增加医保信息系统负担,城区定点药店间距原则上在300-500米左右,即在商贸中心等闹市区的,间距可在300米左右;在非闹市区的,间距应在500米以上。因定点资格期限界满而重新确认的定点药店,其间距可适当放宽在200米左右。
五、对违规定点药店的处理办法
对违规定点药店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情节较轻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书面告诫、扣分;情节较重的,由县(市)医改办按协议规定暂停其医保定点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医改办按协议规定暂停其医保定点服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南平市医改办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违规受处理的药店整改期满后,应写出整改报告报县(市)医改办。县(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复核,报南平市医改办审核决定是否恢复其定点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