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药店管理的通知
(南政办〔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零售药店不断增加,全市现有零售药店453家,已确认的医保定点药店137家,占零售药店总数的30%,基本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就近购药的需要。随着医保定点药店增加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医保计算机网络系统负荷加大。为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确保全市医保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医保定点药店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定点资格期限制度,进行总量控制和滚动管理,既发挥定点药店平抑市场药价的作用,又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要。现就我市医保定点药店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定点药店准入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三个月以上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2、遵守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4、有2名以上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和1名具有西药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在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和1名西药师在岗。
5、同意履行定点药店服务协议,能将药品与保健品、其他用品分开销售、结算的。
6、员工必须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已通过GSP认证或被省药监部门评为“药品质量诚信店”的药店可以优先列入定点。
二、定点药店申报材料
1、药店书面申请函,并填写申请表。
2、药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3、药店职工花名册以及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和药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三、定点药店审批程序
1、送审要求。药店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开业满一年可向当地医改办申报;100-500平方米的,开业满半年可向当地医改办申报;500平方米以上的,开业三个月后即可向当地医改办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上述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