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大同市道路货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丰立祥
2008年1月28日
大同市道路货运出租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运出租业的健康发展,规范道路货运出租市场秩序,维护道路货运出租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出租经营以及道路货运出租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运出租,是指使用机动货运车辆,在各类公共场站、市场、停车场、街道等场所停车待租,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按里程或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出租管理工作。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出租的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税务、卫生、规划、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货运出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货运出租发展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运力与运量协调发展的原则。
道路货运出租推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出租经营的,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车辆;
(二)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三)符合规定的车型、车辆标志色;
(四)安装货运出租标志,车身喷涂货运出租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