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把珍贵树种种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为主,部门分工”的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林业部门负责种植珍贵树种规划、苗种准备、技术指导、质量把关和检查督促。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乡村公园建设中的珍贵树种种植。交通、高速、铁路、水利、旅游等部门分别负责国道省道县乡道、高速公路、铁道、溪河两岸、旅游景点等种植珍贵树种的落实和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二)广泛宣传,统一认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以及印发宣传手册、张贴墙报等常见宣传形式,并组织干部进村入户,向广大农村群众宣传种植珍贵树木的重要意义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的若干规定》等优惠政策,消除农民群众的思想顾虑,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非规划林地种植珍贵树木的积极性。
(三)做好调查,搞好规划。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珍贵树木种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三明市种植珍贵树种计划表》(附件1)的安排,参照《福建省第一批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附件3),做好迹地更新、生态公益林套种,道路两旁、河溪沟渠旁、房前屋后、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外的抛荒地等非规划林地种植珍贵树种的规划落实。重点结合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药用材林种植、乡村绿化美化,因地制宜地规划好种植地点、范围、树种、株数,做好年度安排和投资概算,并于12月28日前,将《县(市、区)2008年度珍贵树种种植规划表》(附件2)报市林业局营林科(联系电话:8242519;电子邮箱:crb6316106@yahoo.com.cn)。
(四)落实政策,谁造谁有。
1.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珍贵树木,以村为单位由当地乡(镇)林业站负责单独建档,建档内容包括业主、地点、树种、数量、种植时间、核查时间和核查人等。
2.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珍贵树木,实行“谁造谁有、谁管理谁受益”,允许流转、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权益由乡(镇)林业站建立台账,强化资源档案管理予以保障。
3.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珍贵树木需采伐的,由业主自主确定采伐年龄、采伐方式(生态敏感区除外),不必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应当于采伐前将采伐地点、树种、数量等书面报当地乡(镇)林业站备案,并在当地自治村公示。报备和公示15天后,若无争议,业主即可实施采伐。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并免收各种林业规费。
4.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珍贵树木采伐后需要运输的,凭当地乡(镇)林业站的证明在本县范围内运输;跨县域的,应当凭当地乡(镇)林业站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备注栏注明“非规划林地的林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