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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灵地镇与邓家乡合并的批复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灵地镇与邓家乡合并的批复
(明政文〔2007〕177号)


清流县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邓家乡并入灵地镇的批复》(闽政文〔2007〕438号)精神,现对你县灵地镇和邓家乡合并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邓家乡,现有邓家乡并入灵地镇。合并后的灵地镇辖灵地、灵和、青甲、杨源、姚坊、大坪、步云、邓家、田中、马寨、尤坊甲、吉龙、坑甲、古洋14个村委会,镇人民政府驻现灵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群英街52号)。
  请你县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镇机构,妥善处理乡镇合并工作中的机构调整、人员分流、资产处置等问题,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县自行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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