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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5分;被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3 分;被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2 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6 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 年下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2 分;连续3 年未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3 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 条信息,中央级加1 分,省级加0.5 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 条加0.3 分或0.2 分;被市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或市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条加0.2 分或0.1 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3 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分类
  对市级部门的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安全生产任务较重和经济管理类部门为一类,其他部门为二类。(部门具体分类由市安委会另行发文)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得分在80 分(含80 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县(市、区)考核得分排名前2 名、一类市级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10 名、二类市级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5 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80 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第十四条 表彰
  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抄送市安委会。其中,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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