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有关部门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 分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 分。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 分。
(2)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 分市级部门发生一次死亡3 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一次降级,发生二次,实行“一票否决”(交通系统考核直属企业,其余部门考核行业)。
(3)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 分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中,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市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市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 分
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市安委会制定。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 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5 分及4 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 分及2 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4.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2 分。
5.被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 分并通报批评。
6.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5 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一次加3 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1 分;获得省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含市安委会)表彰的,一次加2 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 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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