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 月7 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 月7 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次年1 月13 日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市安办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基本分为100 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 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 分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 分。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 分。
(2)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 分
重大事故件数超过2 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 分。
(3)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 分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对异地发生的特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他责任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 分;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均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