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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6日)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的通知
(榕政办〔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鼓励具有上市条件的企业加快上市步伐,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07〕281号)精神,经研究,制定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条件
  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内资企业经营的产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目录;外资企业经营的产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目录。
  2、扣除非正常损益后,企业税后利润近两年累计达1500万元,近一年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如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认定的拥有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税后利润近两年累计达1000万元,近一年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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