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加强健身路径(健身点)管理和维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由市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健身路径(健身点)管理和维护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关于加强健身路径(健身点)管理和维护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体育局)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体育健身多元化的需求,提高全民素质,省、市从2002年开始全面实施健身工程,在我市城市社区和农村部分乡镇、村建设了健身路径(健身点)。为了确保全民健身设施的完好使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锻炼设施,根据市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健身路径(健身点)管理和维护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全民健身路径(健身点)建设,应在省、市体育局指导下,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全民健身路径(健身点)建成后,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实施全民健身工程文件(榕委办〔2002〕125号和榕政办〔2003〕128号)精神,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产权归属所在地的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受赠单位应按规定与体育行政部门签订合同,做好产权移交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市体育局负责对全市健身路径(健身点)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必须采购厂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健身器材,各街道、社区、乡镇、村应负日常管理的职责,承担健身器材保养和维护的责任,并把全民健身活动点纳入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范围。各有关单位应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里的要求,督促各社区、乡镇、村切实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点的管理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对本辖区的全民健身活动点进行检查维护,明确街道、乡镇负总责,社区、村要指定人员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确保健身器材的完好。
五、各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普及科学健身常识,提高群众科学健身的意识,在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同时,做好自身安全防范;要教育广大群众爱护健身器材,共同维护好健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