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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规程的反馈意见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对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有涉及我省的跨省(市)非法集资案件,由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牵头进行处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案件,由案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3.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案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省联席会议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省联席会议。

  2.省联席会议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退回并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省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设区市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省公安厅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省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四)向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报案件的程序:由省联席会议提出案件性质认定,连同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三、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省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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