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要积极参加省联席会议,认真落实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省联席会议的作用。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省内非法集资的处置进度及省外一些非法集资的处置案例,加强信息沟通。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要提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2: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省直各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指导、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密切跟踪事态的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由省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案件主发地为主办地区。其它有关地区应当在主办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省直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对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省联席会议认定;省联席会议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