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专职的督查机构,并配齐专职督查人员;职能多、任务重的部门也要设立专职督查机构;其他单位要配备从事督查工作的专职人员。
各单位要选拔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较高行政管理水平、较强组织协调和文字能力的同志充实到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督查机构酌情增配副职领导,适当高配工作人员,以提高督查工作权威性。要为督查机构配齐办公、交通、通信等设备,提供督查经费,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要经过1至2年的努力,在全市形成上下畅通、运转灵活、工作高效的政务督查网络。
四、明确督查工作任务
各级督查机构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督查工作任务主要是:政府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情况;《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文件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市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督查机构在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上述督查的同时,要对本单位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规范督查工作程序
各级督查机构要在督前、督中、督后三个阶段和立项、实施、反馈三个环节上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规范。督查工作一般可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选题立项时,根据政府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的要求确定督查事项,制订督查方案,提出督查的内容、范围、方法、时间、组成人员和反馈方式等,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制定下发《督查通知》;二是实施督查时,督查人员要采取全面听、仔细问、认真查、现场看、随机访等方式,准确全面地掌握情况;三是督查结束后,要组织督查人员汇总情况,判断工作整体进展,分析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督查报告,报送有关领导。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全面反映工作完成情况。
六、强化督查制度建设
各级督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督查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规范督查工作。一是强化执行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凡是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其他方式部署重点工作,都要在量化、细化决策目标的基础上,制定《工作任务分解明细表》,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使督查机构在检查落实情况时,可以督查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二是强化督办提示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政府系统实行目标责任执行情况督办提示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106号)要求,对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市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督促检查,并对落实不彻底或根本没有落实的,以及落实进展缓慢、没有完成计划进度或可能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下发《督办提示单》,督促这些单位查找存在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督查机构可参照执行这一做法。三是强化检查通报制度。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单位落实市人民政府重要部署和市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以通报形式,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单位提出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