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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我市对下列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由其生产加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大米、面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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