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专利项目的跟踪和管理,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时,应将专利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是否同意结项的依据之一。在政府投入的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涉及专利产出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的专利工作报告,以约定的专利目标和任务为依据,对项目的专利管理和保护情况作出评价。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在申请专利后再进行组织鉴定或论文发表等工作。
(七)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将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纳入项目管理指标体系,并根据约定的专利目标进行考核。
(八)对以取得专利权为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该领域的专利动态,一旦发现原定技术目标已被申请专利保护、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项目承担单位要逐步建立与本单位研究项目、产品有关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专利信息资源,提高研究开发起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要安排相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提高项目参与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能力。
三、鼓励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运用
(十)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外,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十一)鼓励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权人依法实施其专利,对具备实施条件但未能适时实施的,鼓励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专利权人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实施。
(十二)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投入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任务书或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政府对研究成果享有的权利,并指定机构负责研究成果及其专利的管理,保障研究开发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十三)进一步落实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鼓励政府投入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核心技术申请专利,鼓励具有国际市场潜力的先进技术向国外申请专利。
(十四)在政府投入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优先采购我国自主研究开发的专利产品。市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联合制定政府采购自主研究开发专利产品的实施办法,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研究开发的专利产品。
(十五)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搭建专利技术转移平台,促进专利技术的扩散和应用。
四、严格落实政府投入项目专利管理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