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入项目专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0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加强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政府投入项目专利数量增长和质量提高、防止专利侵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健康发展,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
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加强对经济、科技、教育、社会发展等领域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任务,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目标,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规范政府投入项目管理、调节利益关系、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优化政府投入项目布局,降低政府投入风险,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项目专利管理工作责任制,逐步形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依法保护、完善服务,把专利管理纳入政府投入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和监督管理环节,提升专利技术在政府投入项目中的实际效益。
二、规范政府投入项目专利管理
(三)建立政府投入项目专利查新制度。有关部门在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对涉及专利的技术领域、国内外专利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的参考。
(四)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申请单位未按要求提交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的,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不予立项或审批。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设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专利事务,并确保专项经费用于专利管理和保护。
(五)对批准立项并且可专利的政府投入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应明确约定项目的专利目标和任务。在签订政府投入项目合同时,应设立专利管理的专门条款。涉及到多个单位承担同一项目时,应当要求承担方之间签订知识产权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