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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普查办公室负责本系统所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普查工作,同时协助做好全市单位清查工作;驻津军队、武警负责协助所在区县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
  各区县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单位清查和除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以外的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工作。其中: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西区、逸仙园小区、微电子小区、化工小区内单位以及其他区内注册单位的普查工作;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加工区内单位以及其他区内注册单位的普查工作;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华苑产业园、滨海高新区内单位以及其他区内注册单位的普查工作。
  六、普查的清查摸底
  普查登记前要进行单位清查。单位清查工作由各区县普查办公室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普查区,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区域内各级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逐一进行清查。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普查办公室负责提供本系统所属和归口管理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对租赁厂房的单位的清查工作;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应协助做好对租借部队营区的单位的清查工作;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负责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单位清查结果经各级普查机构认真整理、核实、评估后,作为正式普查登记的依据。
  七、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需由地方负担的部分,由市和区县分级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业务工作预算,确保各级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到位。
  八、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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