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信息化办拟定的天津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信息化办拟定的《天津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满足迅速增长的电子认证业务的需求,规范我市电子认证行业秩序,促进电子认证在我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的推广应用,提高信息安全保障的整体水平,保障电子认证活动当事人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信息应用系统使用电子认证证书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推广应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为保障我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安全,规范电子认证服务秩序和行为,提供各重要信息应用系统使用电子认证证书网上服务,实现“一证多用、交叉认证”的基础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应用系统,是指本市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公众利益等行业和领域的信息应用系统。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电子认证服务资质,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证书,是指由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制作,在本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中使用的电子认证证书,主要包括个人证书、组织机构证书和设备证书等。其中组织机构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与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制作的电子认证证书合一的证书。
第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的推广应用工作并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