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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区危险住房改造,保障城市住房安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等有关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城区危险住房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D级危险等级(整栋危险房屋)的单栋住宅房屋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多栋住宅房屋,列入危险住房改造范围。

  相毗连的其它房屋因规划原因必须连带拆除的可以一并拆除改造,但毗连房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危险房屋拆迁面积的50%。

  成片的危陋住宅区改造,按照旧城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

  三、组织形式

  危险住房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采取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翻建、政府组织以土地招、拍、挂出让和政府征收等三种形式实施改造。

  四、办理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翻建改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改造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改造申请书;

  (2)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

  (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房屋改造方案;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产权人为多人的,应提交房屋改造合约。

  2.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和居民改造意向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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