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体措施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牵涉范围广。为推动工作开展,建立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和主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省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研究信用体系建设重大事项。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设区市要建立相应制度,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二)开展系统信用建设。省直各有关部门(商务、税务、工商、质监、公安、法院、卫生、文化、海关、劳动保障、交通、建设、食药监、环保、银行、证券、保险、教育、农业、版权、旅游等)要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资料;制定完善本系统内行之有效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完善本系统信用信息电子数据库和共享查询系统;广泛开展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信用主题宣传创建活动。
(三)探索建立河北省征信咨询服务中心。配合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信用服务产业和信用服务市场,探索建立“河北省征信咨询服务中心”,开展综合征信服务,向社会提供企业征信、个人征信、财产征信、资信评级、商账追收、信用保理、信用担保、市场调查等项服务内容。(省整规办负责)
(四)构建省征信公共服务平台。参照国内外经验,利用全省统一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依托各部门现有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信息库,以综合利用、深度开发为重点,以信息交换与共享体系为支撑,以政府相关部门(包括机构)专业信用数据库为主干,以各市县信用数据子库为基础,构建全省统一的征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网上发布、查询、公示、互动和监管。(省信息化办负责)
(五)设立信用体系建设专家组。建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多个专家组,定期研究分析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和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性建议。
五、实施步骤
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整体规划,分步进行。
(一)2008年5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出适合本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原有的信息网络和数据库的基础上增设“系统信用数据库”,创新完善数据共享系统。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展开提供政策及法规保障。
(二)2008年6月~2009年5月,建成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网络,实现部门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省、市、县信用信息的有序共享。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初步形成,信用服务业、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市场显现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