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促进人口集聚。用改革的办法消除城乡壁垒。不断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着重完善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配套政策,形成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的态势。对在城市已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农民,要创造条件使之转变为城市居民,依法享有应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因城市建设承包地被征用、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要转为城市居民,市、县政府负责提供就业援助、技能培训和最低生活保障。
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努力实现稳定就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取消对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排斥性规定。探索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范围,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制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四、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九)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深化和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积极开展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镇健康发展。搞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尽量利用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安排城市建设。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基本农田布局,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统筹发展的先导作用,研究制定城乡规划标准体系,以县(市)和镇(乡)为单元进行城乡一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和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城乡一体规划管理体制,设区市规划局要更名为城乡规划局,所辖各区和开发区设立城乡规划分局;各县(市)要在现有机构编制限额内设立城乡规划局,并按照编制管理权限审批。
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创造条件尽快研究制定《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抓紧出台《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制定各阶段的城市规划,要依法划定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范围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黄线,并进行严格控制,确需调整的要履行法定程序。从2008年开始,凡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依法审批的地块,一律不得出让土地和批准开发建设。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草案要进行公示,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实行规划制定和行政许可全公开。各设区市要设立规划展馆,县(市)也要设立形式多样的展馆或展室。健全规划委员会运作机制,各市、县(市)都要成立由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规委会。加快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规划行政监督,省监察厅、省建设厅要制定城乡规划行政监察和行政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