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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用地,可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临时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以及相应的加工、贮藏等用电执行省电网售电价中的农业生产用电类电价。
  十五、完善人才支持政策
  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人员执行。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签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一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六、优化工商行政管理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为其他部门代收任何费用;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无需进行商业评估和验资;要认真做好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农民登记;支持和鼓励传统农产品的集中产区申请注册、规范使用证明商标,对影响较大的、知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认定省著名商标时,适当放宽商标注册期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虚假材料、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等行为,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产权的保护,严肃查处假冒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十七、实行严格的保护发展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摊派,不得干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经济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收取服务费或委托其他机构代收服务费。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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