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农产品优势区域建设、优势产业带建设、扶贫开发(以带动广大贫困户增收的种植业、养殖业)建设等工程项目,以及农、林、牧、渔等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基地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安排。
十、增强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定、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要积极探索“统一规划,明确重点,分级支持,合力帮扶”的办法,由各级政府、部门重点扶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十一五”期间全省共扶持1500个。
十一、改善信贷支持环境
涉农金融机构(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等),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之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要。农村信用社应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给予授信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根据授信额度申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可以成立联保体,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形式申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享受有关政府部门相关配套贴息政策的支持;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积极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金会,以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十二、提供保险支持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的保费补贴;涉农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各有关保险机构要为参加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饲料业、林果业、牧业、捕捞业、农机作业、水利业及其他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
十四、给予用地、用电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