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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省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帮助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畅通流通渠道,扩大产品销售。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市场营销、推介活动予以一定的补助。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务部门支持其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五、引导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省政府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由设区市政府进行奖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或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各级政府优先给予财政扶持。
  六、支持开展农产品加工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储存、保鲜、加贴品牌商标等初加工服务,优先列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积极兴办以本社产品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切优惠政策。
  七、促进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调发展
  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思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和拓展产业链条,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走产加销一体化路子。对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与龙头企业对接和配套,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组织标准化生产,调整和平衡农户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协调发展情况,作为评定和扶持省级龙头企业、省级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条件。
  八、强化科技支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农业科技应用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研院所、高校及农技部门建立技术依托或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的科技项目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专业技能、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所开展的相关培训,参照省级农民培训标准,纳入全省农民素质培训政策范围予以扶持。
  九、加大产业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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