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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冀政〔2007〕132号 2007年12月1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思路和基本原则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建设现代农业、完善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农业经营形式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农民的有效载体,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的重要渠道。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纳入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培育扶持力度。
  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工作,要以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强省为目标,围绕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主导产业及其他特色产业,以合作生产加工、合作购销服务为重点,坚持农民自愿和农民主体地位,坚持积极引导稳步推进,坚持依托专业生产,多种形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着力抓好引导登记一批,扶持提升一批,培育发展一批,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二、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
  市、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的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工作;乡镇由主管经济发展的综合办公室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工作。按照“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群众意愿,后有组织建设”的运行规则,把有产业基础的重点区域和领域作为培育重点;把农民需求意愿强的合作生产加工和合作购销服务作为发育组建的重点。发挥好专业乡村、优势农产品基地,专业市场、重点龙头企业、各类涉农经济技术服务部门的带动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育发展。
  三、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培训
  省重点培训市、县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负责人和合作社辅导员及省级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市、县重点培训县、乡辅导员和市、县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有关部门和组织要依据各自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服务。各地开展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阳光工程农业科技培训等,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鼓励加强市场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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