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行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要建立质量诚信档案并接受市墙改办、建设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的检查。质量诚信档案记录企业履行质量承诺的执行情况、产品的质量抽检情况、使用单位的墙材使用情况及投诉意见、生产企业填报产销报表的情况等信息。质量诚信档案定期公布,并作为复查的依据。
七、在产品确认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者,注销其产品确认书并予以通告。
1、向建设工程提供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2、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属于生产企业责任的;
3、企业在生产或经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提供虚假、多开发票者;
4、不按时填报产销统计报表或在报表中弄虚作假的;
5、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产品确认书的。
八、企业法人、经营者、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有所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
九、获得产品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在本市销售、供应新型墙体产品时,必须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确认书复印件。
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复查一次。
十一、自发文之日起,接受企业新型墙材产品确认的申办工作。
十二、本管理办法由市墙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
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条件
一、普通混土小型空心砌块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立方米。
2、技术指标:
1)抗压强度:用于外墙≥7.5Mpa,用于内墙≤5.0Mpa;用于外墙的必须使用双排孔以上的砌块;
2)干燥收缩值:≤0.30(mm/m);
3)密度等级:≤1300(kg/立方米);
4)养护龄期:成型后养护28天以上。